“我自认为手段隐蔽,别人难以发现,但实际上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这是江苏省灌南县民政局财务部门原负责人李某迟来的忏悔。
此前,灌南县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在查阅县民政局账目时,发现该局在同一批石材采购过程中分两次付款,两次付款时附带的合同单价却不一样,一份单价为1450元,另一份单价为2900元。
“第一次付款是定金,当时约定的石材单价为1450元,因为我们从前期签订合同,到完成石材的运输、安装,时间跨度比较长,其间石材的市场价格上涨到单价2900元,因此,付尾款的时候就又重新签订了一份合同。”李某的回答看似合理。
但调查人员随后在与石材场负责人核实时,却得知在此次石材采购过程中,石材价格并没有变动。查阅当时的出货单,也从侧面证实了他的线元的采购合同是怎么回事?调查人员又仔细查阅了相关凭证,发现该合同虽是与石材场签订,但发票却不是石材场提供的,而是以惠某某的个人名义开具的。经与惠某某谈话得知,他是本地一名工程个体经营户,并没有向县民政局售卖过石材,是李某安排他去开的发票。
“是我心生贪念、心存侥幸,想从账上套取公款出来……”在确凿的证据面前,李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违纪违法行为。
原来,在石材采购过程中,石材场的售卖单价一直是1450元,李某认为从采购到报账都是自己一手经办,不会被人发现,便伪造了单价为2900元的合同,提高了结算总额,从中虚增采购款并占为己有。
经查,李某通过类似手段先后累计侵吞公款60余万元,因还涉及其他违纪违法问题,最终,李某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2万元。
针对该案暴露出的问题,灌南县纪委监委已向县民政局制发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其完善财政资金监管制度,加强对工程结算和采购项目的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单位重要岗位人员履职用权情况,切实增强对“关键少数”的监督实效,保障权力规范运行。(通讯员 徐永凯 袁新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