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晚报讯(特约通讯员 汤峥鸣 记者 江跃中)高先生以29.8万元,从某银行购入一个纯金纪念金盘,不料数年后,金盘的表面竟然布满锈斑。纯金金盘生锈,让高先生实在难以接受,他向当初出售金盘的银行提出退货。但银行以金银币产品离柜后概不退还为由拒绝。近日,黄浦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高先生与银行之间的买卖合同,由金盘的发行方中钞国鼎公司收回金盘,并退还高先生货款29.8万元。
高先生是一家银行的私人银行客户。2009年8月,银行工作人员向他介绍了一款纯金纪念金盘,称该金盘在全国限量销售25个,极具欣赏、纪念、收藏及投资价值,仅限高先生这样的高端客户才有资格购买。考虑再三后,高先生申请预约购买,并支付了29.8万元。
同年10月,高先生拿到了这只限量版的纪念金盘。金盘被包装在塑料袋内,并附有一张发行方中钞国鼎公司出具的鉴定证书。鉴定书显示,该金盘“采用999纯金铸造,重量为1000克,限量发行25个,品质精细,成色标准,质量合格”。
此后,高先生就将这只价格不菲的金盘,存放于保险箱中,直到去年因为更换保险箱时取出时,高先生才意外地发现,金盘上已布满锈斑,完全失去了欣赏和投资价值。
高先生认为,该金盘存在严重的质量上的问题,于是找到银行,希望能协商解决,但银行态度消极。高先生还向银行发出律师函,协商退货事宜,也未获得回应。为此,高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为由,要求与银行解除合同,退还货款29.8万元,并赔偿相应的利息。
庭审中,银行对高先生提出的退货理由并不认同,辩称金盘是用于纪念的,该目的在金盘交付时就已实现。虽然金盘出现斑痕,但仍是25个纪念金盘中的1个,具有纪念意义。银行认为,金属氧化是自然现象,黄金的耐氧性较强,不代表黄金不会氧化,并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银行还强调,金盘属于“金银币章产品”的范畴,高先生在申请购买金盘时,就已被告知“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
为查清事实,明确责任,案件审理期间,法院依法追加了中钞国鼎公司为第二被告参加诉讼。
中钞国鼎公司分析,金盘表面的红色锈斑,是因金盘表面附着了非黄金物质,并与空气接触之后产生氧化反应,而这些物质既可能是铸造过程中附着,也可能是使用时附着。虽然不能否认氧化原因之一是加工工艺问题,但也没有证据证实是该原因造成的锈斑。该公司还辩称,高先生在买卖合同签订7年后,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解除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并且法律规定的质量检验期限为2年,高先生主张权利的时间早已超过该期限。
法院审理后认为,系争金盘具有贵金属的价值属性,但又区别于一般的市售金饰品,该金盘兼具纪念价值、欣赏价值、收藏及投资价值。高先生高价购入系争金盘,并通过持有金盘,以体现上述一系列价值,这是系争买卖合同的根本目的所在。然而,系争金盘的表面已布满色斑,完全不符合鉴定证书上记载的关于系争金盘品质的要求,致使高先生没办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对于解除合同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虽然银行称金银币章产品“一经离柜,概不退还”,但该条款属银行为免责而制作的格式条款,该条款无效;同时,银行在交付金盘时,也没有告知高先生金盘有特殊保管要求,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氧化是保管不当所致,因此,对这些抗辩意见法院均未采纳。
法院认为,鉴于金盘的鉴定证书由发行方出具,并且银行与发行方签订的经销协议中有关于质量上的问题责任承担的约定,因此,虽然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是银行,但为避免诉累,相关退货责任由中钞国鼎公司承担为妥。至于高先生主张的赔偿利息,由于双方对于系争金盘的表面为何会出现色斑始终存在争议,且双方对于违约责任没有约定,也没有类似的交易习惯可以参照,故对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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